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南京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26-03-03浏览次数:44

南字发〔202633

各学院、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维护师生安全和校园稳定,保障教学、科研等活动正常进行,依照上级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修订《南京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南京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南京大学 

202632


 

附件

南京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维护师生安全和校园稳定,保障教学、科研等活动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教科信厅函〔20235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室是指学校师生从事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且学校具有产权或者使用权的场所,所有实验室均需有明确隶属的二级单位。中试性质和工业化放大性质的试验场所及其所属设施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内。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工作要求,实现规范化、科学化、常态化管理。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的管理体系。学校统筹管理实验室安全工作,把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六条 校园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指导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传达落实上级部门有关实验室安全工作要求,起草和完善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建立学校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组织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三)建立实验室教育培训体系,组织开展学校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四)建立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体系与实验室危险源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督促落实高风险等级实验场所及重要危险源安全监管措施;

(五)定期组织校级实验室安全检查,受理实验室安全隐患举报,及时查核处置并跟踪整改。对于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及时移交学校纪检监察机构。

(六)指导、督促、协调各单位落实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对工作情况开展考核评价。

第八条 相关职能部门在负责业务工作范围内配合落实实验室安全相关工作。

第九条 二级单位要尽到主体责任,成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分管实验室安全领导班子成员和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员,与所属各实验室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制度,监督各实验室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三)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和学科专业特点,落实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工作;

(四)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对学校检查及自查发现的风险隐患落实整改,实行闭环管理;

(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

第十条 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切实保障实验室安全运行。主要职责是:

(一)指定安全员负责本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与相关实验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或承诺书;

(二)制定本实验室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防范措施与现场处置方案等;

(三)定期开展实验室危险源辨识与清查,组织本实验室安全自查,对各类风险隐患落实整改;

(四)落实本实验室准入培训,组织开展实验室应急演练;

(五)配备必要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督促实验室人员做好实验过程中的个人防护。


第三章 实验室重要危险源与分级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重要危险源是指有毒有害(剧毒、易制爆、易制毒、爆炸品等)化学品、危险(易燃、易爆、有毒、窒息)气体、动物及病原微生物、辐射源及射线装置、放射性同位素及核材料、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强电强磁与激光设备、特种设备等。

第十二条 根据实验室涉及危险源的情况将实验室类别划分为化学类、生物类、辐射类、机电类、其他类五个类别进行管理。

(一)化学类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含气体)须从有资质的单位购买,剧毒、易制爆、易制毒、麻醉精神类、爆炸品等管制类化学品须经学校审批,公安等部门批准;建立危险化学品动态管理台账,存放总量符合相关规定,并按照化学性质设置专用空间,科学有序分类存放;管制类化学品管理须符合治安管理要求,落实专人管理,做好台账记录;设置实验室危险废物暂存区,分类收集,张贴标签,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二)生物类实验室:病原微生物样本、实验动物等须从有资质的单位采购或从正规渠道获取并经过学校审批;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须在相应等级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开展,样本的来源、接收、保存、使用、销毁等应做好记录;实验动物须有合格证明,用于教学、科研的非实验动物须经过检验检疫合格,饲养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场所应有资质证书,实验活动须通过动物伦理审查;生物废弃物与其他废物分开收集,涉及病原

微生物的废物须消毒处理后交有资质公司处置;开展基因工程工作前,须完成安全性评价,确定安全等级并制定相应管控措施;所有基因工程实验活动须依规申报并获批准后方可实施;遗传工程体的贮存、转移和运输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

(三)辐射类实验室:放射源及射线装置须从有资质的单位采购,要经过学校审批、环保部门批准;涉及辐射类危险源的实验场所应严格执行环境评价与安全管理,在放射性核素种类和用量以及射线种类许可范围内开展实验活动,并落实辐射从业人员辐射剂量检测、健康管理等措施。辐射类实验场所及射线装置退役按规定进行退役处置,放射性废物交有资质的单位贮存。

(四)机电类实验室:机电类设备应做到定期维护保养、不超期服役;危险性设备应张贴危险警示标识与操作规程,对于自制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要办理使用登记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检验;操作机械加工设备实验人员要做好个体防护。

(五)其他类实验室:做好实验室消防安全及用水用电等基础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实验室涉及的危险源及可能存在的风险,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将实验室进行安全风险分级,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高风险)、二级(较高风险)、三级(中风险)、四级(低风险)。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认定程序:

(一)实验室负责人应对实验室危险源进行全面辨识,对照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标准对实验室风险等级进行初步认定;

(二)二级单位对初步认定结果进行审核和确认,确保认定结果与实验室实际情况相符,并提交学校备案;

(三)实验室危险源类别和风险等级认定实行动态管理,当危险源发生变更后及时提交变更信息,重新认定并提交学校备案。

第十五条 实验室根据分级分类情况,完善不同类别实验室安全设施,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开展相应的培训与应急演练;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实验室在防护措施、安全检查等方面落实差别化的管理措施。


第四章 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与管控

第十六条 所有教学、科研项目(包括学生实验课程、科研训练项目、学科竞赛、学位论文、教师科研项目、自主立项研究等)在立项登记前要进行实验安全风险研判。凡涉及重要危险源的项目须通过实验安全风险评估后方可实施。项目依托的二级单位是项目实验安全的主体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须对项目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并制定防范措施及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七条 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所涉危险源种类、特性,可能引发的实验安全风险,实验室已具备的安全设施条件、安全保障措施、现场处置方案等。

第十八条 项目开展实验前,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对参与项目实验的师生或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全员培训,依法履行安全告知义务。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要关注项目实施全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若发现新的风险时,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实验室安全归口管理部门、二级单位建立项目风险管控联动工作机制,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管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未落实安全保障前不得开展实验活动。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对象包括各级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员、开展实验活动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实验室安全专项培训纳入教职工培训体系,对实验室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员开展培训,主要培训内容为实验室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标准、安全技术知识以及实验室安全工作经验教训等。

第二十三条 二级单位应根据学科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培训计划,对本单位参与实验活动的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和安全考试,主要内容为实验室通识和专项安全知识等。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较大的学科、专业须将实验室安全相关课程或相关内容纳入学生培养方案或培养环节。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负责人应对进入本实验室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培训内容应包括操作工艺、设备使用、试剂或气体管理等标准操作规程以及应急处置等。

第二十六条 所有人员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前须达到相应准入要求:

(一)学习实验室安全知识,通过“实验室安全准入及培训教育平台”参加实验室安全考试,获得合格证书;

(二)参加实验室负责人组织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与考核,掌握必备安全知识和技能;

(三)签订实验室安全承诺书,对实验室涉及的风险知情并承诺严格遵守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经实验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进入实验室开展相关实验活动。

第二十七条 涉及重要危险源的教学、科研项目,在开展实验活动前,项目负责人应提供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开展实验活动。

第二十八条 实验活动涉及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特种设备、实验动物、病原微生物等危险源时,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实验操作。

第二十九条 各类教育培训活动、准入管理都要做好有效记录,作为档案备查。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三十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分级负责的运行机制,检查采取学校监督检查与各二级系单位自我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开展“全员、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的安全检查。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制定校级实验室安全年度检查计划,根据实验室分级结果实施分类管理:一级实验室每月至少检查一次,二级每季度至少一次,三级每半年至少一次,四级每年至少一次。检查形式包括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覆盖危险化学品、生物、辐射、特种设备等)、随机抽查及日常巡查,并在开学初、学期末、节假日等重要节点组织开展集中检查。

第三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负责根据本单位实验室分级结果及实际需求布置年度检查计划,一级实验室每周至少检查一次,二级实验室每月至少检查一次,三级实验室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四级实验室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第三十三条 各实验室应每日对实验室环境卫生状况、危险源情况、仪器设备情况、水电气等进行检查,并做好值日记录。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以《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等为基础,依检查形式的不同有所侧重。各级各类检查要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要佩戴适当安全防护用品或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避免造成自身或他人伤害。

第三十五条 学校通过校内通报、下达整改通知等方式反馈检查中所发现的风险隐患,各二级单位、实验室对学校检查以及自查发现的风险隐患立即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第三十六条 无法立即整改的隐患要制定安全防范措施,二级单位要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按期完成整改;实验室、二级单位无法解决的重大隐患应逐级上报学校研究。

第三十七条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拒不整改的,实验室应立即关停,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实验活动。全校师生均可通过公开渠道,对实验室安全隐患进行举报。

第七章 实验室安全保障条件

第三十八条 学校年度预算中安排实验室安全专项经费,用于实验室安全管理、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等工作;二级单位通过多元化投入加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除空间布局、消防、水电、承重等方面符合一般性要求外,同时安全设施也要满足不同类别实验室特殊要求:

(一)实验室必需的消防设施要配备齐全,如烟感报警器、消防喷淋、符合灭火要求的灭火器等。

(二)化学、生物类实验室要配置应急喷淋和洗眼装置。

(三)使用易挥发有毒有害化学品的实验室应配备通风柜,并根据需要加装净化设施。

(四)危险气体实验室应配置气路或气瓶柜,安装泄漏报警装置。

(五)管制类化学品、病原微生物、放射源存放点、同位素室等重点场所要安装安防设施。

(六)有防爆风险的实验室须符合防爆设计要求。

(七)生物安全实验室、实验动物饲养场所、辐射实验场所等须通过属地管理部门审批和验收。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际情况和需求配置专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成立实验室安全督导队伍,鼓励有专业背景的人员加入实验室安全管理队伍。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上岗一年内应参加安全管理培训,定期接受轮训,不断提高专业化水平和能力。学校及二级单位在职称晋升、绩效考核等方面制定政策保障实验室安全管理队伍可持续发展。


第八章 实验室安全应急与事故上报

第四十二条 学校、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制定应急预案,建立三级联动的应急响应机制,保障应急功能完备、人员到位、装备齐全、响应及时、人员救治及时。

第四十三条 应急预案应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预警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措施、保障措施、善后处置等主要内容,明确应急体系各节点责任人和联系方式。

第四十四条 涉及重要危险源的二级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科特色的应急演练,并对演练内容、参加人数、效果评价进行有效记录,定期对实验防护用品与装备、应急物资的有效性进行检查。

第四十五条 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时,实验室、二级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疏散人员,保障救援和消防通道通畅,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如涉及人员伤害,及时联系校医院及120急救,同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并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及时续报。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启动校级层面应急预案,必要时与消防、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并向属地政府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第九章 实验室安全工作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七条 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实验室安全工作考核与奖惩机制,对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能履职尽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学校将实验室安全工作情况纳入对二级单位年度考评指标体系,主要内容包括责任落实、制度建设、教育培训、隐患排查与整改、设施维护等方面。

第四十九条 每年度学校开展实验室安全工作评奖评优,设立实验室安全工作先进集体奖和先进个人奖。

第五十条 对造成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明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和相关责任,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造成事故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追责,并采取相应处罚措施;责任人涉嫌违法犯罪,需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程序、构成责任事故行为鉴定等,按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追责问责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及教育部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经2026126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原《南京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南字发〔2016146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南京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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