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字发〔2016〕51号
关于印发《南京大学实验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有关院系、单位: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理实验室突发环境事件,保障师生员工健康,维护环境和公共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目前实际,对《南京大学实验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布置,宣传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南京大学实验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南京大学
2016 年 5 月 16 日
南京大学实验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16年4月修订)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理实验室突发环境事件,保障师生员工健康,维护环境和公共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的实验室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实验人员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有关规章制度,以及因意外因素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人员健康、环境安全受到危害,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故。包括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含沾染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实验用品)、放射源、射线装置以及生物医学等方面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
第三条 事故灾难与自然灾害事件指挥部为学校专门应对事故灾难与自然灾害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部下设实验室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作为专门应对实验室突发环境事件的指挥机构,由校相关领导任总指挥,保卫处处长、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任副总指挥,相关院系、单位主要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实验室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办公室设在保卫处。
第四条 各院系、单位应设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构,负责实验室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加强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建立应急反应机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处理能力。
第五条 各院系、单位有义务开展环境与安全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加强以下防护措施:
(一)加强危险化学品管理。危险化学品原则上由学校化学试 剂供应中心采购、储存和供应,未经学校批准,各单位不得随意采购或储存。
(二)规范危险废物管理。危险废物必须经环保部门审批后转移给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不得随意排放、丢弃或填埋。
(三)加强气体钢瓶管理。气体钢瓶应有固定装置,使用剧毒、易燃易爆气体的实验室应配有通风设施和监控报警装置。
(四)生物医学实验用尸体和实验动物的处置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
(五)加强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管理,谨防丢失、被盗和失控。
第六条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现场人员应立刻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根据需要对伤员实施急救。
实验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一)化学强腐蚀烫、烧伤事故发生后,应迅速解脱伤者被污染衣服,及时用大量清水冲洗,保持创伤面的洁净,眼部烫、烧伤后,立即用纯净水洗涤眼睛,并及时送医院诊治。
(二)有毒化学品引发的中毒事故发生后,救援者应立即用湿毛巾捂住嘴、鼻,将中毒者从中毒现场转移至通风清洁处,采用人工呼吸、催吐等急救方法帮助中毒者清除体内毒物,报告等待医务人员治疗。
(三)化学危险气体爆炸事故发生后,或突发电器、电路火险,应马上切断现场电源,立即将人员疏散和将其它易燃易爆物品迅速转移,拨打报警电话。
(四)有机物或能与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的化学药品着火,应用专用灭火器或沙子扑灭,不得随意用水灭火,以免因扑救不当造成更大损失。
(五)危险废物收集、暂存过程中发生泄漏事故后,应立即堵截泄漏液体,用沙子、吸附材料、中和材料吸收中和,将收集的泄漏物移交有资质的废弃物处理公司处置。
(六)发生病原性微生物源污染突发事件,迅速隔离、封锁保护事故现场,进行消毒,防止交叉感染。立即通知防疫部门和上级卫生、环保主管部门进行专门处置,对受污染侵害人员立即送医疗救护部门急救治疗。
(七)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同时报告公安部门,发生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泄漏等可能造成人员受超剂量照射的情况,同时报告卫生部门并将受照人员送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学校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向环保部门报告。
第七条 发生或发现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人员必须立即报告学校保卫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及本单位领导,联系电话:保卫处89685110(仙林),83595110(鼓楼);国有资产管理处89680178(仙林),83592364(鼓楼)。不得瞒报、拖延不报或谎报。学校接到实验室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后,根据实际情况,调集人员,征集相关物资、交通工具及设施,对事件进行应急处理,并上报环保主管部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不得拒绝、阻碍或干扰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
第九条 本预案由保卫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